(2015)晋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深泽县深龙发毛巾制品与王虎豹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深龙发毛巾制品有限公司,王虎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深龙发毛巾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虎豹申请执行人深泽县深龙发毛巾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虎豹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泽县深龙发毛巾制品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