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长金、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长金,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殷清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再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罗长金。原审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委托代理人朱雪红。原审被告殷清华。本院在再审罗长金诉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殷清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就原审案件已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本案审理需等待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春昱审 判 员 戴大川人民陪审员 王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