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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喻宜辉、曾晓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喻宜辉,曾晓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宜辉,女。被告曾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喻宜辉、曾晓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对房产经营状况的需要为由,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对房产经营状况的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国萧审 判 员  周 瑞人民陪审员  段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