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功平、周立刚与周立刚、王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胡功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立刚。被告王君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步行街6号1幢三单元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功平诉被告周立刚、王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功平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立刚、王君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功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功平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