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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功平、周立刚与周立刚、王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胡功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立刚。被告王君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步行街6号1幢三单元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功平诉被告周立刚、王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功平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立刚、王君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功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功平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