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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菊兰、周开富等与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兰,周开富,周进爵,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兰,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开富,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进爵,个体户。被执行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48号。法定代表人邓表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菊兰、周开富、周进爵申请执行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天等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工程款收入,且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款。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