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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侯景岱与黄意森、彭群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景岱,黄意森,彭群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侯景岱。被执行人:黄意森。被执行人:彭群娣。申请执行人侯景岱与被执行人黄意森、彭群娣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东水分理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其账户内的存款498.8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