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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成威与通城县宝塔砂布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威,湖北省通城县宝塔砂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威被执行人:湖北省通城县宝塔砂布厂法定代表人:黎锦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成威与被执行人通城县宝塔砂布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宝塔砂布厂与申请人杨成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延期履行,致本案不能如期限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