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一街以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宋春莲,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高会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寒商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寒商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