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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翠诉刘某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李某翠,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刘某贵,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翠诉被告刘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翠于2015年7月27日以现无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翠交纳。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