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孟发生与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万刘(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发生,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万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孟发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大院回族乡。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罗溪镇。法定代表人赖耀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左万刘(陆),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乔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发生诉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左万刘(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发生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发生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发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谭锦天人民陪审员 王自成人民陪审员 吴言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牟凤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