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赵燕金等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赵燕金,赵成忠,吴瑞华,王曦萍,林秀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79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与天湖路交汇处南侧1101室。法定代表人赵燕金,董事长。被告赵燕金,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赵成忠,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瑞华,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曦萍,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秀芳,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5号3幢3-E。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赵燕金、赵成忠、吴瑞华、王曦萍、林秀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赵燕金、赵成忠、吴瑞华、王曦萍、林秀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德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0802.76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王曦萍的银行存款3540802.76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赵成忠的银行存款3540802.76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赵燕金的银行存款3540802.76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宁德分行东侨支行的账号为416958374269的银行存款3540802.76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