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洪秀英、魏久平与郑桂荣、付彦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洪秀英,女。原告:魏久平,男。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荣,其他情况不详(缺席)。被告:付彦东,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秀英、魏久平与被告郑桂荣、付彦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秀英、魏久平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秀英、魏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洪秀英、魏久平负担1,150.00元,余款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