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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小梅申请执行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梅,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郭流牯,刘成兵,傅技华,熊勇,卢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流牯,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傅技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江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郭流牯、刘成兵、傅技华、熊勇、卢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郭流牯、刘成兵、傅技华熊勇、卢江军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郭流牯、刘成兵、傅技华、熊勇、卢江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鑫豪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熊勇、卢江军在银行存款3031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