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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晓云与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云,程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3386号原告马晓云,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程艳妮,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云与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马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马晓云负担。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