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晓云与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云,程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3386号原告马晓云,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程艳妮,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云与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马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马晓云负担。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