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永勤诉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勤,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刘永勤,女,被告王天保,男,被告李苗条,女,被告王翠玲,女,被告王昊凯,男,被告王昊帧,女,原告刘永勤与被告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天保、李苗条系王麦生父母,被告王翠玲系王麦生妻子,被告王昊凯、王昊帧系王麦生子女。2011年12月20日,王麦生以徐佩兰、王麦生二人名义在原告处借款1120万元,截止2013年11月17日归还了大部分款项,尚欠150万元未还。王麦生在收回借据后给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保证在2013年11月23日前归还欠款150万元。欠款到期后王麦生未能归还,2013年12月中旬,王麦生突发疾病死亡。请求依法判令王麦生的继承人即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自2013年11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本庭递交的证据有:一、王麦生、徐佩兰于2011年12月20日给刘永勤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一份;二、王麦生保证书原件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天保、李苗条系王麦生父母,被告王翠玲系王麦生妻子,被告王昊凯、王昊帧系王麦生子女。2011年12月20日,王麦生以徐佩兰、王麦生二人名义在原告处借款1120万元,原告主张2013年11月17日王麦生归还了大部分款项尚欠原告150万元,王麦生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2013年11月23日偿还。但未能按期偿还。王麦生于2013年12月中旬死亡。以上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王麦生给原告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于2013年11月23日还原告150万元,但未能按期履行。该保证书为有效的债权凭证,对此予以确认。在王麦生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的王麦生的财产范围内予以偿还。依照《中人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王昊凯、王昊帧在其所继承的王麦生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11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有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云燕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人民陪审员 梁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