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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王生某某,赵贵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白王生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22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上高家寨乡徐家东沟村6号,农民,身份证号612729196006223314。委托代人房小波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安崖镇房崖村,农民,身份证号612701198602174216。被告赵贵生某某,男,约45岁,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十字墕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王生某某诉被告赵贵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王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白王生某某。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祁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