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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孔某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00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于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男,于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某某,男,于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女,于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韩某与孔某某、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某某、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韩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