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杨振能,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杨振能,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在执行(2009)荔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振能、张华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荔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