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冯春梅与高成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梅,高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冯春梅,职工。被执行人高成莲。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成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400元,申请执行费88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成莲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2万元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