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秀珍申请执行姚启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姚启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商城县蚕业局退休职工,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姚启阔,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商城县国税局干部,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冻结被执行人姚启阔的工资收入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