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劲与高仕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袁劲被执行人高仕运本院在执行袁劲与高仕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仕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高仕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