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林辉与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被执行人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辉,总经理。申请人林辉与被执行人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11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7月3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南丹县吉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22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执字第11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