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简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简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丁佑,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8月2日以为了更好的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简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