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国粹与王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粹,王瑞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杜国粹,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执行人王瑞珑,女,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杜国粹与王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瑞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 建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