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与李宝奎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李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村。法定代表人XX祥,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祥,系该厂副厂长。被执行人李宝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李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于2015年8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宝奎给付砖款783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创新砖瓦制造厂与李宝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宝奎于2015年8月24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于2015年8月末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