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志刚、苏淑霞与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苏淑霞,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原告黄志刚,男,汉族。原告苏淑霞,女,汉族。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诉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苏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负担。审 判 员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