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世武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武,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武,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世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