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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肖某送达了交纳公告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用,现期限已满,原告未能交纳公告费用,亦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长陈俊人民陪审员柯有广人民陪审员肖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叶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