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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美凤、吴惠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卓强,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美凤,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惠生,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建安,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黄凤英,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丽凤,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锦华,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陈美凤、吴惠生、陈建安、黄凤英、陈丽凤、苏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不足,造成无法送达,经多次告知仍未提供,且原告也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