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商破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商破字第1、2、3-1号申请人: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称为丰华公司管理人)。2015年8月19日,丰华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丰华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配方式、载明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现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丰华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符群芳审判员 杨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琦附:《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1)丰华破管字第45-1号一、说明鉴于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丰华公司)三个公司均由封庆华、蔡美华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其中电子公司徐晓光出资25万元,占公司25%股权)。考虑到三个公司的债务高度混同,相互担保资金往来十分混乱,根本无法清晰区分各自的债权债务。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出发,将木业、电子、装饰三个公司的资产整体合并处置,债权债务合并清理、统一清偿,将木业、电子、装饰三个公司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共计92宗,其中:有担保物权的债权4宗,代表债权额3455.4781万元;劳动债权2宗,代表债权额96.9287万元;税款债权1宗,代表债权额267.4938万元;生产经营费用类普通债权(含税款滞纳金)19宗,代表债权额461.7411万元;民间借贷类普通债权66宗,代表债权额13057.1601万元。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㈠经司法程序公开拍卖收入:1、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土地、厂房拍卖款为967.6万元;2、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土地、厂房拍卖款为610万元;3、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土地、厂房拍卖款为821.61万元;4、封庆华、蔡美华个人财产拍卖款为412.79万元。㈡经管理人依法处置丰华公司下列财产收入:1、厂房出租租金收入88.0637万元;2、出售库存成品、半成品板材收入33.71万元;3、处置旧机器设备、铲车等收入61.36万元;4、处置宝马、POLO轿车收入53.41万元;5、利息收入2.2357万元。上述㈠+㈡合计总收入3050.7794万元。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和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43条、第113条等条款规定执行。㈠破产费用1、丰华公司二次财务审计、评估费用21.25万元(说明:2012年4月对丰华公司财务和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由于债权人当初不同意处置丰华公司财产,故一直未处理。因审计、评估报告有时间限制,2014年10月再次处置丰华公司财产时,须对丰华公司财务和财产重新进行审计和评估);2、2011年10月-2015年8月共计47个月的保安人员工资计42.5796万元(每日6名保安值班);3、支付丰华公司公告费、拍卖费等4.73万元;4、支付丰华公司拖欠的水、电费4.0424万元;5、缴纳开具租金发票税款15.6753万元;6、聘请出纳、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费用4.7万元;7、丰华公司四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特快专递、出差到外地法院应诉、追收债权等费用3万元;8、管理人报酬12.5729万元。以上1-8项合计总支出108.5502万元。㈡破产债权的分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减去破产费用后为2942.2292万元。1、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减去有担保物权的债权2836.5万元后为105.7292万元;2、105.7292万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一顺序(劳动债权):债权额清偿比例分配款96.9287万元100%96.9287万元第二顺序(税收债权):债权额清偿比例分配款267.4938万元3.29%8.8005万元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债权额清偿比例分配款13518.9012万元00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1、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等实施转账支付。2、分配步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在7个工作日内分配完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㈠关于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费用1、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应支付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费用126710元;2、上海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应支付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费用60800元;3、中国银行衢州分行应支付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费用89408元;4、程斌应支付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费用3000元。㈡关于预留税款的问题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丰华木业公司、丰华电子公司、丰华装饰公司土地、厂房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全部税费由抵押权人承担。经管理人向税务机关询问,木业公司约需税款90万元,电子公司约需税款100万元,装饰公司约需税款103万元。上述土地、厂房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税款后,如有多余退还给抵押权人,不足部分由抵押权人补足。㈢关于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问题依据物权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丰华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1、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债权额为1563.4616万元,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外,其余未受偿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分配款为0;2、上海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债权额为828.6344万元,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外,其余未受偿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分配款为0;3、中国银行衢州分行债权额为1038.8821万元,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外,其余未受偿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分配款为0。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丰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市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