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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朱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兴华,朱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被执行人朱国明。本院在执行张兴华与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明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且在本院有较多的未结案件,其可供执行的二套住房已被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朱国明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