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朱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兴华,朱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被执行人朱国明。本院在执行张兴华与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明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且在本院有较多的未结案件,其可供执行的二套住房已被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朱国明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