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张伟平、张艳容与被申请执行人邓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女,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容,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邓素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张伟平、张艳容与被执行人邓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素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张伟平、张艳容2653元。判决生效后,邓素香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菊香、张伟平、张艳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素香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了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张伟平、张艳容265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17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