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翟建军与翟建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军,翟建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翟建军。委托代理人杜利娟。被告翟建明。原告翟建军诉被告翟建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燕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建军委托代理人杜利娟、被告翟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建军诉称,我和被告是亲哥弟关系。2010年5月我和被告合伙购买了一辆半挂车拉运煤炭,2012年3月因双方发生纠葛,我退出合伙,半挂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我书写了20000元的欠条作为我的退股补偿,2012年年底被告付给我现金3000元,2013年8月被告付给我1000元,2014年底又付给我500元,至今尚欠155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欠款15500元。被告翟建明辩称,我与原告是从2010年10月底才跑的车,当时买车时我父母出了一部分钱,我自己出了一些钱,剩余的都是贷款,原告一分钱也没有出。2011年年底,原告就不好好跑车了,2012年过了正月十五原告就说不想跑车了。这个车是贷款车,家里的亲戚做了担保,我没办法才自己跑的车。2012年3月23日,原告写了欠条,我在欠条上签了字。我现在没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合伙经营半挂车,2012年3月原告退出经营,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20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欠期一年。后被告给付原告4500元,尚欠155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退伙款,事实存在,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建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建军欠款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