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韩文庙、丁秀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地址山东省乐陵市兴隆街21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新光。被申请执行人韩文庙。被申请执行人丁秀荣。被申请执行人商福强。被申请执行人马文英。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被申请执行人韩万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文庙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