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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凤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凤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81号罪犯白凤民,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喀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以被告人白凤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白凤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白凤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凤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5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17.9分,记功5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白凤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凤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