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森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杨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尚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德才,辽宁园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森,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上诉人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振企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冰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