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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