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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黄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相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