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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清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丽华、康淑英、张朋申请执行王洪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清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洪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369号判决书,在执行彭某某、康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强制执行,王洪伟每月从工资中支付申请人300元(叁佰元),分期给付,付完6000元(陆仟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