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云拴与圭林平婚姻财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张云拴,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圭林平,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甘肃省古浪县。原告张云拴诉被告圭林平婚姻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拴,被告圭林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拴诉称,本人于2013年2月5日与甘肃省古浪县张启珠、圭林平之女张永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与张永金结婚时圭林平索要彩礼钱8800元,现面临离婚,特诉讼至法院追要该彩礼钱。被告圭林平辩称,如果我女儿张永金同意离婚,作为父母亲没有想法,钱是我同意退给原告,但是当时结婚时我给陪嫁有冰箱、洗衣机(3600元)、被褥(600元)床上用品、生活用具等,原告要我退钱,那么原告把我陪嫁的东西原封不动的退还我。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云拴于被告圭林平之女张永金在2013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在订婚期间,借婚姻关系索要婚财款8800元。现因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同时提出退还。但被告圭林平在庭审中同意退还包括洗衣机、冰箱等附有陪嫁物的同时,有情有意的慢慢解决。本院认为,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该予以归还?本案应依据原告张云拴诉张永金(系被告三女儿)离婚一案为前提,双方均同意离婚,被告圭林平认可借婚姻向原告张云拴索要财礼8800元,并同意退还,但原告在娶被告三女儿张永金时已陪嫁有冰箱、洗衣机(3600元)、被褥(600)等床上用品、生活用具,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三女儿共同使用不予返还,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财礼3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圭林平退还原告张云拴婚财款3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云利平审判员 赵砚敏陪审员 董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丽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