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王永兵。被告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法定代表人全胜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兵诉被告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兵承担。审判员余先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