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沁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栋梁、张素霞申请执行李进平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张素霞,李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沁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申请执行人张素霞,女。被执行人李进平,男。王栋梁、张素霞申请执行李进平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进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进平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进平银行存款5645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