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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5164号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3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树立,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丹云,女,1991年9月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易珍春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