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雨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