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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063号罪犯陈华,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本考核期内,罪犯陈华罚金履行了人民币10898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28.06元,累计消费人民币10498.15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结合财产性义务的履行和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七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