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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e6、葛某等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高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918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某,居民。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任建国。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辉,临清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葛某、高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秋波代理审判员  李洪辉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