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55-2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闪。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被告:梁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