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常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