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于海洲与徐浩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洲,徐浩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88号��告于海洲。被告徐浩原。徐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洲与被告徐浩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于海洲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