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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军诉陈勇闫兴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王军,男,42岁。被告闫兴胜,男,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陈勇闫兴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