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军诉陈勇闫兴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王军,男,42岁。被告闫兴胜,男,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陈勇闫兴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玉 来源:百度“”